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连续施工证明办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乐鱼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1-27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24〕21号)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连续施工管理,现将全市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连续施工证明办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二)自2016年9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证明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我局负责办理市本级直管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证明,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统一接收申请和书面交付以及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负责办理本地区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连续施工证明,可结合实际委托机构实施。

  2.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三十分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除外)。

  1.施工期限在中高考期间(具体时段以市人民政府年度中高考期间控制噪声污染源的通告为准);

  5.申请之日前30日内因在连续施工过程中违规排放噪音,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一)建筑设计企业申请核发连续施工证明的,应当在拟实施连续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连续施工证明办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4.施工单位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经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及其附件资料;

  (二)连续施工证明办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理机构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连续施工证明》并书面交付申请单位;不合乎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出具证明意见。

  (一)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施工,且没办法避免连续(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三十分)施工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连续施工证明,并采取必要有效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连续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连续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受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空气重污染、极端天气等影响工期的因素,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定连续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已取得连续施工证明的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连续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带班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连续施工的规定,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违规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不得以取得连续施工证明为由,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行政决定。

  (三)实施工程单位应合理编制施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充分研究论证工程特点及工艺措施,削减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的影响。连续施工过程中应由项目部班子成员带班工作。

  (四)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及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对实施工程单位连续施工申请应严格审核并落实旁站监理制度;对未取得连续施工证明擅自施工、未采取比较有效降噪措施等,应立即责令停工。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在出具连续施工证明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通过开展非常规时段作业质量安全抽查等方式,强化对连续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因连续施工组织不当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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